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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工作监管办法
来源: | 作者:信息部 - 杨金 | 发布时间: 2021-10-29 | 5587 次浏览 | 分享到:

(四)编制信息化预算,保障信息化工作所需资金。

(五)开展本机构信息化建设,确保完整掌握本机构信息系统和数据的管理权。

(六)制定本机构信息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及时报告、快速响应和处置本机构发生的信息化突发事件。

(七)配合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开展的信息化工作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并按照监管意见进行整改。

(八)开展信息化培训,强化本机构人员的信息化意识、信息安全意识和软件正版化意识。

(九)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化工作职责。

第八条 保险中介机构应自主开展信息化工作。信息化工作与关联企业(含股东、参股企业、其他关联企业)有关联的,保险中介机构应厘清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信息化工作职责,各自承担信息安全管理责任。保险中介机构的重要信息化机制、设施及其管理应保持独立完整,与关联企业相关设施有效隔离,严格规范信息系统和数据的访问、使用、转移、复制等行为,不得违规向关联企业泄露保单、个人信息等数据信息。重要信息化机制、设施包括但不限于信息化治理与规划,业务、财务、人员等重要信息系统及其中的数据信息。

信息化事项外包给关联企业的,应按照本办法外包要求实施有效管理。

第九条 保险中介法人机构应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统筹负责法人机构及分支机构的信息化管理工作。

第十条 保险中介法人机构应设置信息化部门或信息化岗位,负责信息化工作的正式工作人员不少于一人。分支机构应有正式工作人员辅助法人机构开展信息化工作。

第十一条 申请开展保险中介业务的法人机构应按照本办法开展信息化建设,并向机构营业执照登记注册地银保监会派出机构报送信息化工作情况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信息化管理机制和制度情况、信息系统满足本办法第十七条要求的情况、信息系统采购合同或知识产权证书等。

设立保险中介机构分支机构,保险中介法人机构或其省级分支机构应向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登记注册地银保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法人机构及该分支机构的信息化工作情况报告。

第十二条 保险中介法人机构应加强分支机构信息化管理,除法律、行政法规和银保监会监管制度另有规定外,法人机构与分支机构应使用同一套信息系统。法人机构应督促分支机构及时录入经营数据,通过信息系统对各分支机构的经营情况进行管理与监控。

第十三条 保险中介机构应按监管要求通过保险中介监管相关信息系统及时向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告监管事项、报送监管数据 。

第十四条 保险中介机构发生信息化突发事件的,应按照银保监会信息化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相关规定在24小时内向机构营业执照登记注册地银保监会派出机构报告信息。特别重大、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信息化突发事件发生后,保险中介机构应在30分钟内电话报告相关信息、1小时内书面报告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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