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办发〔2021〕108号
各银保监局,各保险公司,各保险中介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等法律法规,为加强和改进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监管,规范市场秩序、防范经营风险,促进公平竞争,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经银保监会同意,现就保险机构经营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能力建设,提升经营服务水平
(一)本通知所称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是指保险公司通过设立自营网络平台,或委托保险中介机构在其自营网络平台,公开宣传和销售互联网人身保险产品、订立保险合同并提供保险服务的经营活动。本通知所称保险机构,包括各保险公司(包括相互保险组织和互联网保险公司)和各保险中介机构(包括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和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符合本通知有关条件的保险公司,可在全国范围内不设分支机构开展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不满足相关条件的,不得开展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保险公司委托保险中介机构开展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保险中介机构应为全国性机构。涉
及线上线下融合开展人身保险业务的,不得使用互联网人身
保险产品,不得将经营区域扩展至未设立分支机构的地区。
(二)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开展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应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运营能力和服务能力,选择符合互联网渠道特征的人身保险产品上线销售,强化销售过程管理,健全风险管控体系。
保险公司应借助科技手段优化产品供给、改进保险服务,提高经营效率,推广具有风险保障或长期储蓄功能的人身保险产品。
(三)保险公司(不包括互联网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
1.连续四个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达到120%,核心偿付能力不低于75%。
2.连续四个季度风险综合评级在B类及以上。
3.连续四个季度责任准备金覆盖率高于100%。
4.保险公司公司治理评估为C级(合格)及以上。
5.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互联网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应符合《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有关条件。上季度末偿付能力、风险综合评级和责任准备金覆盖率满足前款要求的指标。
(四)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应具备高效、稳定的业务系统。能够支持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专属管理,具有与业务需求相适应的并发处理能力,以及完善的网
络安全防护手段和管理体系。
保险公司应具有满足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开展所需要的财务系统,对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实行独立核算。
(五)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应具备相应在线运营能力,符合如下要求: